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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7-06-05 11:47 管理员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规范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杜绝群体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术厅、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厅、体育场等室内 200人以上,露天1000人以上进行的文艺汇演、联欢、体育比赛、运动会、电影放映、录像播放、宣传展览、沙龙等活动(学术报告活动除外)。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书面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行,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场所。为私自或非法举行活动者提供场所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和组织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完全责任,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维护场地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 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本规定的条款。禁止举办危害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的活动。   

  第六条 举办活动前,举办单位与提供场地单位必须对场地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治安和火灾隐患,保证出入通道畅通,防止人流高峰期的拥挤事故,对防范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其终止活动。   

  第七条 举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要根据场地的大小,确定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必要时按场地容量发放入场券,凭票券或限额入场,不得超员,防止发生爆场事故。   

  第八条 保卫处对举办单位申报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保卫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维护秩序,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经保卫处消防科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对妨碍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活动组织者应予以制止劝阻,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保卫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者仅限于学校编制序列的各组织实体,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学校内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前,不得事先在校内外张贴海报或布告,违者将追究举办单位及张贴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舞会不得向社会开放,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对外张贴海报,非经允许不得搞跨校际舞会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究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入场。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3、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喧哗、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违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   

  1、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必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活动达到规定限定人数的,应由上级管理部门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2、学生社团一般不允许搞跨校际的活动,如确实需要,须经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办公室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3、学生社团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凡与上述要求相违背的,保卫处有权责令终止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视问题性质进行查处。   

  4、任何团体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集体外出、旅游或进行其他活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活动的安全和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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