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国家有关户政管理法规和兰州市公安局实施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考取学校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和新进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办理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考取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校学生集体户,入学时统一办理,中途不予办理。
(二)转学入校的学生需要提供《户口迁移证》。
(三)新进教职工需办理集体户口者,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保卫处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入户政策,符合条件者方可办理教职工集体户口。
(四)已具有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符合公安机关相关政策规定,且在兰州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其配偶及其子女可申报集体户口,先由学校保卫处审核,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批后,落户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五)其他符合办理集体户籍或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填内容须全部电脑打印。
(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相一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集体户口,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份及2张1寸白底彩照等资料办理。具体办理及提供资料时间以保卫处户政科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二)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须迁出。在校期间除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外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三)凡调入学校申报落集体户口的教工,由人事处批准、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调令、身份证、备案表,且符合公安机关迁入户籍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校教职工集体户证明,方可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可由我校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到学校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再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方可登记入户。
第八条 凡毕业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按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保卫处不出具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 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第九条 凡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参加考试、办理护照和公证等事宜,可到保卫处借出户口相关手续,使用后须立即归还。
第十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教职工凭身份证或校内证明直接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一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持有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凡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手续。
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申领: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须提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身份证,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分局(派出所)办理。
(二)遗失补办及换领:由本人持学生证(工作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换证还须持旧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分局(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同时补办正式身份证。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除转学、退学等原因外,中途不能办理户口迁出。
(二)毕业生离校迁出户口,根据学生去向按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学生因退学(转学)迁出户口,须凭学校的退学(转学)通知书或文件办理户口迁出。
(四)因工作调动原因迁移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办完离校手续后,凭“调入(离)人员通知单”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因分(购)房原因迁移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凭相关房屋租赁(产权)证到保卫处户政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
第十五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相关证明,向公安分局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公安分局或辖区派出所办理延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查找迁移存根,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分局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批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审批注销通知办理。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保卫处负责解释。